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1號原告即上訴人 楊忠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鶴間 因103年度親字第1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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