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持土造長槍,僅供捕獵野兔之用,並未作奸犯科,且現已執行徒刑完畢,正執行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中,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吳宇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