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具保人甲○○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三、茲以被告乙○○經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拘未到,無法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吳宇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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