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多次竊盜犯行,罪嫌重大,於本院審理中,又先後二次竊取他人之機車,且係逃匿後,經本院發布通緝,始緝獲,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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