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沅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沅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2、303、304、305、306、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64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882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8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1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1年3月25日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2、303、304、305、306、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2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6072公克驗餘淨重:0.5964公克1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24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882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