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 廖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運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被告自今(111)年3月起,遲付租金已達6月(未付月份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拖欠房租等費用,應負清償責任」等語,惟未見原告訴之聲明有載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租金」,請確認訴之聲明內容是否有誤,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並載明被告「積欠租金」之數額為何?另事實及理由欄載「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2項所示之損害」,此與訴之聲明第2項內容不符,請確認此部分是否誤繕?如是,亦請一併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