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劉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祐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41號受償執行費新臺幣(下同
)3,596元及分配款449,462元之上開執行案件完整之分配表。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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