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 張應飛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上訴人 劉映萱 被上訴人 吳遵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原定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4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則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李昭彥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