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陳凌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客觀價值約略多少?及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項聲明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