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七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為台北市○○區○○○○段○○○號網際咖啡店之負責人,並以每小時新台幣五十元至七十元的代價,向來店消費的顧客收取費用。不料被告明知店內四十四台電腦內的戰慄時空CS游戲軟體,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屬侵害告訴人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竟然從八十九年十二月某日起,就在店內提供前述遊戲軟體,供顧客把玩收費,作為直接營利的使用。到了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點左右,為警持搜索票到上址執行搜索,當場在店內四十四台電腦內,查得上開軟體。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年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的前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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