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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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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