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