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乙○○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五時三十分許,因事到台中縣○○鄉○○村○○路○○○巷○號甲○○之住處,嗣雙方發生口角,乙○○即基於傷害之意,持鐵鎚要毆打甲○○,甲○○與之爭搶該鐵鎚,乙○○並將甲○○推倒在地,雙方仍爭搶該鐵鎚,乙○○並拖著甲○○,致甲○○受有左肩、兩膝、右腳跟多處挫傷及右腳踝皮膚缺損之傷害等語。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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