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七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確定。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因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0號刑事判決處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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