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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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債權人大毅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大毅蛋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宗奇」
抑或「 黄宗 」?㈡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或「馨圓餐飲有
限公司」?(因台端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富鑫菓菜有限公司與統一編號買受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不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