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98號聲請人 黃桂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瑞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查票號376753號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然台端陳報於101年11月5日提示請求,顯於發票日即103年4月18日前所為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