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號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
張湘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林秀芬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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