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