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一月四日(含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八九矯字第三九八0三號函奉准假釋在案,其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