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及拘役肆拾伍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 戴國祥 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書、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五五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因認聲請人就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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