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炎墩 被告丙○○被告丁○○○○運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培助 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三四號),經原告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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