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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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賀書恒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賀書恒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之主刑各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賀書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六號判決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0號判決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因認聲請人就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