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六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五年度竹北簡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甫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於八十九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甲○○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四樓,以玻璃球加熱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在上址為警查獲,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由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一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而甲○○經送台灣新竹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頃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由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一九號裁定另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事實不諱;其次,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分別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再者: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經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裁定另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亦有新竹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單、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一一號、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一九號裁定以及台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竹所總字第二一三九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另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等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五年度竹北簡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甫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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