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兆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