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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