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