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42號聲請人 謝清傑 律師相對人 蔡宗田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遺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又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法院得依職權命遺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8條、第149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蔡宗田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以釋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是否均已處理完竣,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