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債權人 鍾秀緣 債務人 黃順琴 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欽
一、債務人黃順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