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7日與原告訂立借據,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8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貸款申
請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歷史催繳紀錄為證;
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
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及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