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己○○丙○○丁○○乙○○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林宗成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