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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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О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依職權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台中看守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87)中所奕總字第二四七六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游文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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