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二號
上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萬零壹佰捌拾元,折合銀元捌佰柒拾貳萬零陸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萬零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肆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