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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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買回汽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張意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買回汽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向被告購入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買賣契約。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