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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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楊孝儀 被告 楊捷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晚間8時許,駕駛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大型重型機車衝撞,致原告身體受傷,經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案件審理在案。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245,86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且經本院當庭闡明前開規定,原告並陳稱:再另行提起訴訟等語,而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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