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妍榛選任辯護人江宗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698號、111年度偵字第33046號、111年度偵字第33466號、111年度偵字第33493號、111年度偵字第35341號、111年度偵字第3995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7號、112年度偵字第6069號、112年度偵字第7467號、111年度偵字第50786號、111年度偵字第41795號、112年度偵字第15011號、112年度偵字第40003號、112年度偵字第44989號、112年度偵字第5408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55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5號、111年度偵字第13909號、112年度偵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