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87號
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被告 王碧桂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2項、理由四、中關於「111年1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21日」及理由三、㈡⒈中關於「111年1月19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