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6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陳冠蓁

被告郇意文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雄○○○○○○○○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