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江志順
被   告  黃協正
被   告  劉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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