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劉武雄
被 告 張世嫺
張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
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