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瑞生
被   告  許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玖仟肆佰零捌元
」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零捌元」。
理由
一、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有卷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在卷可查
,核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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