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謝易良
被 告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未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即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