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94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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