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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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陳心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第三審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聲請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人陳心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