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釧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釧煒│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369078││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釧煒│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138354││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釧煒│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41270││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張釧煒│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157872││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釧煒於民國104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371,343元正未給付,其中369,078元為本金;1,76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釧煒於民國103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139,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38,354元為本金;65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釧煒於民國10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41,968元正未給付,其中41,270元為本金;19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釧煒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159,1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7,872元為本金;74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