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819號上訴人 韓政暐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韓政暐以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為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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