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號(偵查案號:八十五年度偵第五六二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