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九號
原告美商雅虎公司即YAHOO!INC.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張有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雅虎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本件係基於侵權行為排除侵害請求權提起訴訟,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得受之利益應參酌被告公司資本額、營業額、其受敗訴判決可能之損害綜合判斷。本件原告起訴前已就本件排除侵害事件聲請假處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參酌被告之登記資本額已由原來一百萬元提高為二千八百萬元,其最近三個月銷售額之申報已達每月五、六十萬至一百萬之間,且尚在成長中,認假處分供擔保金額以五百萬元為適當,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四0號民事裁定在卷為憑,暨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則陳報本件應以被告公司資本額五分之一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院審酌上開事項,認訴訟標的價額按被告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千八百萬元之五分之一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