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何孟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盜匪等案件,經訊問後,認均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同年五月十三日、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九月十三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游文科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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