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一號),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分別為毛重參點貳公克、貳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六樓,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零點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分別為毛重三點二公克、二點二公克),於查獲當時被告冒名 廖立勤 應訊),嗣因被告甲○○已死亡,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第一、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前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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