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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